关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政部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作了若干规定。规定如下:我国的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民政部和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外交部和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负责处理对外交涉事项。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在中国境内自愿进行跨国婚姻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跨国婚姻申请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有关条款的规定,必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中国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的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外国人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另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状况检查证明。
为了国家利益,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涉外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持准备齐全的证件和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符合我国婚姻法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准予登记,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后,双方自愿复婚的,按上述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