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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如何办理

外国人与本国居民涉外婚姻结婚登记如何办理

答:外国人、外籍华人与杭州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外国人、外籍华人】

1、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

2、如离婚的,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离婚证件如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国外的离婚判决书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还须经我国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期6个月);

3、如丧偶的,须提供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4、护照。

【受理时间】

每周一、二、三、四、五上午8:30-12:00

台湾居民与杭州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台湾居民】:

1、台湾居住地法院公证处公证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和户籍誊本(有效期3个月)

2、在大陆、香港或澳门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分别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在国外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赴台湾前已达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4、如离婚的,须持有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的离婚证明。台湾法院判决书(一方系大陆居民)须经大陆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或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如原配偶在台湾死亡的,丧偶证明须经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

7、职业证明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香港居民】

1、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并经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辩认的无配偶声明书。(有效期3个月);

2、赴香港定居前已达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3、如离婚的,须持有经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辩认的香港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

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或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如原配偶在香港死亡的,原配偶死亡证明须经我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辩认;

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华侨(留学生)与国内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华侨(留学生)】

1、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并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婚姻状况证明;或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6个月);

2、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3、如离婚的,须持离婚证件原件:

国内的《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效。

4、如原配偶在国内死亡的,须提供死亡公证书;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护照、居住国身份证

澳门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澳门居民】

1、澳门婚姻、死亡登记局出具的未婚或离婚丧偶后至今未再婚的证明。(3个月有效)

2、赴澳门定居前已达到法定婚龄,还需提供本人原籍出具的未婚证明或本人至出境前的未婚保证公证书;

3、如离婚的,出具离婚证明书。

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证件或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如原配偶在澳门死亡的,需出具澳门婚姻、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如原配偶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原配偶死亡证明;

5、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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